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賀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士元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51,68
0元(以被告與泰旭國際有限公司間之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委託經
營管理契約書「收益金總價:2,551,680元」為依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