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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賀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元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51,68 0元(以被告與泰旭國際有限公司間之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委託經 營管理契約書「收益金總價:2,551,680元」為依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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