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寳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鈺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巽揚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990號
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98,2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