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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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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寳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鈺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巽揚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990號 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9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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