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仁土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130元(即3731X230=858130),應徵
裁判費14,0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