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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0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仁土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130元(即3731X230=858130),應徵 裁判費14,0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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