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祺芳
訴訟代理人 蔡宥驊
被 告 日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諮玉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上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原告
聲請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
,10日內表示是否同意,如逾期未提出
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