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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元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行 被   告 華中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美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37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177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 定已於100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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