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原 告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崇德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興蓉
張良慈
被 告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燿順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下午4 時,
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