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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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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懿倫 上列上訴人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荏原艾利特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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