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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28號 上 訴 人 林金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2228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狀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蓋被上訴人之先位聲明係請求拆屋還地,備位聲明則主張依 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存在,而訴請核定上訴 人每年應給付之租金金額及請求上訴人自101 年12月13日起至基 地租賃關係終止為止,按年給付租金等,並未聲明欲針對系爭土 地為買賣行為。則上訴人究竟對第一審判決認為應如何廢棄改判 ,亦即就第一審判決認定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 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應如何廢棄原判決,上訴人均未予說 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 ,以利法院據以計算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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