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28號
上 訴 人 林金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2228
號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狀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
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蓋被上訴人之先位聲明係請求拆屋還地,
備位聲明則主張依
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
推定有租賃關係存在,而訴請核定上訴
人每年應給付之租金金額及請求上訴人自101 年12月13日起至基
地租賃關係終止為止,
按年給付租金等,並未聲明欲針對
系爭土
地為買賣行為。則上訴人究竟對第一審判決認為應如何廢棄改判
,亦即就第一審判決認定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
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應如何廢棄原判決,上訴人均未予說
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
,以利法院據以計算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