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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61號 原   告 劉國華 上原告請求被告新淇國際有限公司、東筦先第塑膠五金有限公司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以10 1年度補字第841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5,343元,原告應繳納裁判費7,05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尚應補繳,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1 年6月13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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