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87號
上 訴 人 立倢海運
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瑞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7,4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