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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范中遠 送達代收人 張夏美 被   告 和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麗金 被   告 李春和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鎰貿易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400元。惟查:本 件原告主張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遭被告2人佔用 部分,經地政機關實測結果其面積為122.26平方公尺,而上開土 地於原告起訴時之民國(下同)100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11,300元(計算式: 122.26×5000=6113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30元,原告僅繳納6,400元,尚欠3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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