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范中遠
送達代收人 張夏美
被 告 和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麗金
被 告 李春和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明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鎰貿易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400元。
惟查:
本
件原告主張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遭被告2人佔用
部分,經地政機關實測結果其面積為122.26平方公尺,而
上開土
地於原告起訴時之民國(下同)100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5000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11,300元(計算式:
122.26×5000=6113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30元,原告僅繳納6,400元,尚欠3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翌
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