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37號
原 告 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志文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被 告 亞視亨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發有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0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