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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37號 原   告 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文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亞視亨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發有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0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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