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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 上 訴 人 三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利合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本件之反訴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4,972,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5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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