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
上 訴 人 三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龍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利合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本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本件之
反訴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4,972,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5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