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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雄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芳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樂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燕雪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下午2 時30 分,在本院協商室進行協商,請兩造委由有權洽商和解之公司人 員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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