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1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明雄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朔貿易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18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
7,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