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1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明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朔貿易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18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 7,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