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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遷讓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和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鉅祐股份有限公司(即漢德威企業有限公司之承       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顧東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遷讓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000元,應徵裁判費15,52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15,5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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