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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20號 上 訴 人 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宜珍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84,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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