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20號
上 訴 人 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宜珍
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
債權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84,2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