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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54號 原   告 新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被   告 溢泰廚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407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200 元,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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