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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9號 原   告 鍾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琴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程忠信 原告對被告林恆竣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6,04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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