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9號
原 告 鍾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秀琴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程忠信
原告對
被告林恆竣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6,04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