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1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展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家玉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尚有
證據待查,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諭知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