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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展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玉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尚有 證據待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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