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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經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速爐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51,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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