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經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速爐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51,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