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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86號 原   告 鼎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峰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 被   告 張垂棟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第2項、第3項及「事實及理由 欄」內關於「穚頭小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橋頭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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