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67號
原 告 源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進輝
原 告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
被 告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綸
訴訟代理人 廖明珊
馬潤華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0月20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