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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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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文        陳佩君        王詹月味        陳誼芳        通隆紙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詹月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秋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37,500 元(計算式:12 500 元/ ㎡267 ㎡=3,337,500 元),應徵裁判費51,09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 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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