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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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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新世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其昌 被   告 華中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欠繳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5,448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日以101年 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11日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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