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3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322號 原   告 昌益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紹文 訴訟代理人 劉陳玉珠 被   告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鼎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綸公司)、林鼎睿均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九綸公司自民國100年12月份至101年4 月份,向原告購買五金,承製于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漢唐集成公司)之興建工程,尚積欠貨款638,117元,雙方 並於101年4月17日簽訂還款切結書,確認被告九綸公司尚積 欠配管材料或租賃設備器具共新臺幣(下同)638,117元,被 告林鼎睿則為連帶保證人,並由被告九綸公司與被告林鼎睿 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6紙交原告收執為憑。惟被告九 綸公司於101年5月還款60,000元,並另積欠其他貨款後,迄 今均未履行支付義務,共尚積欠原告589,629元,原告並另以 存證信函追討後被告仍未付款,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89,629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 翌日(即10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㈡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 以異議狀表示:被告九綸公司確實有積欠原告材料款,在101 年4月也因該筆貨款,曾與原告協商並開本票,但因包商漢唐 集成公司藉故拖延不付款,致被告公司面臨倒閉被追債,目 前正準備與漢唐集成公司訴訟,且在整理核對帳款時發現所 積欠金額不符,須再核對等語,且未提出任何證據。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九綸公司尚積欠原告貨款,被 告九綸公司與被告林鼎睿並共同簽名還款切結書及簽發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共6紙交原告收執為憑等情,業據其提出還款切 結書、本票6紙及存證信函為證,並為被告上揭異議狀所不爭 執,堪信為真。被告雖抗辯係因包商漢唐集成公司藉故拖延 不付款,致被告公司面臨倒閉被追債,且在整理核對帳款時 發現所積欠金額不符,須再核對等語,惟此為被告九綸公司 與包商之法律關係,核與原告無關,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 以佐其說,而被告均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亦 應視同自認。是本件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 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既已依約將買賣之標的物全部交 付被告九綸公司受領完畢,而被告九綸公司迄未給付全部價 金,則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九綸公司給付價金, 即屬有據。又原告執有被告九綸公司及被告林鼎睿所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獲付款,是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票款,亦非無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1 │九綸工程股份│101年4月17日│101年5月10日│106,353元 │WG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 │林鼎睿 │ │ │ │ │ ├──┼──────┼──────┼──────┼─────┼─────┤ │2 │同上 │同上 │101年6月10日│同上 │WG0000000 │ │ │ │ │ │ │ │ │ │ │ │ │ │ │ ├──┼──────┼──────┼──────┼─────┼─────┤ │3 │同上 │同上 │101年7月10日│同上 │WG0000000 │ │ │ │ │ │ │ │ │ │ │ │ │ │ │ ├──┼──────┼──────┼──────┼─────┼─────┤ │4 │同上 │同上 │101年8月10日│同上 │WG0000000 │ │ │ │ │ │ │ │ │ │ │ │ │ │ │ ├──┼──────┼──────┼──────┼─────┼─────┤ │5 │同上 │同上 │101年9月10日│同上 │WG0000000 │ │ │ │ │ │ │ │ │ │ │ │ │ │ │ ├──┼──────┼──────┼──────┼─────┼─────┤ │6 │同上 │同上 │101年10月10 │同上 │WG0000000 │ │ │ │ │日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