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30號
上 訴 人 華奧博岩品牌創研有限公司
(即華奧博岩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聰裕
被
上訴人 柳嬌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333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