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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44號 上 訴 人 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灣國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豐達、何豐文、劉南巖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58,0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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