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4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利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逸家
被
上訴人
原 告 復聖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