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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4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利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逸家 被 上訴人 原   告 復聖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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