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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源行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3,9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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