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源行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正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3,9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