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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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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蓮莊專業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燕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諸利福       王銘乾       林玄娟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許榮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遠銀國際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協貿資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4,678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254,940 元(各上訴人應繳納金額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4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上訴請求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諸利福   │4,432,550元 │62,973元    │254,940×(4,432,550/17,944,678) │ ├──┼──────┼──────┼────────┼────────────────┤ │2  │呂燕玲   │5,642,187元 │80,159元    │254,940×(5,642,187/17,944,678) │ ├──┼──────┼──────┼────────┼────────────────┤ │3  │王銘乾   │3,181,520元 │45,200元    │254,940×(3,181,520/17,944,678) │ ├──┼──────┼──────┼────────┼────────────────┤ │4  │林玄娟   │3,188,421元 │45,298元    │254,940×(3,188,421/17,944,678) │ ├──┼──────┼──────┼────────┼────────────────┤ │5  │蓮莊專業不動│1,500,000元 │21,310元    │254,940×(1,500,000/17,944,678) │ │  │產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17,944,678元│254,9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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