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蓮莊專業
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呂燕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諸利福
王銘乾
林玄娟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許榮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遠銀國際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協貿資訊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4,678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254,940 元(各上訴人應繳納金額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4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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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上訴人 │上訴請求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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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諸利福 │4,432,550元 │62,973元 │254,940×(4,432,550/17,944,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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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呂燕玲 │5,642,187元 │80,159元 │254,940×(5,642,187/17,944,678) │
├──┼──────┼──────┼────────┼────────────────┤
│3 │王銘乾 │3,181,520元 │45,200元 │254,940×(3,181,520/17,944,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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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玄娟 │3,188,421元 │45,298元 │254,940×(3,188,421/17,944,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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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蓮莊專業不動│1,500,000元 │21,310元 │254,940×(1,500,000/17,944,678) │
│ │產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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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17,944,678元│254,9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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