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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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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蓮莊專業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燕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諸利福       王銘乾       林玄娟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許榮ꆼ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遠銀國   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協貿資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於103 年9 月29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   查本件減縮後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5,150 元(各上訴人應繳納金額如附   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二、本院原於103 年9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5   4,940元,請上訴人改依本裁定內容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減縮後上訴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計  算  式        │ │  │      │金額(新臺幣)│(新臺幣)   │                │ ├──┼──────┼───────┼────────┼────────────────┤ │1  │諸利福   │200萬元    │30,033元    │135,150×(200萬/900萬)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2  │呂燕玲   │200萬元    │30,033元    │                │ ├──┼──────┼───────┼────────┤                │ │3  │王銘乾   │200萬元    │30,033元    │                │ ├──┼──────┼───────┼────────┤                │ │4  │林玄娟   │200萬元    │30,033元    │                │ ├──┼──────┼───────┼────────┼────────────────┤ │5  │蓮莊專業不動│100萬元    │15,018元    │135,150×(100萬/900萬)     │ │  │產有限公司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應為15,017│ │  │      │       │        │元 ,加計編號1-4 之應徵第二審裁 │ │  │      │       │        │判費,合計135,149 元,與本件應徵│ │  │      │       │        │之裁判費合計135,150 元,相差1 元│ │  │      │       │        │,由法院分配命蓮莊專業不動產有限│ │  │      │       │        │公司繳納。惟原告5 人亦可另行協議│ │  │      │       │        │由其他原告負擔此1 元)     │ ├──┼──────┼───────┼────────┼────────────────┤ │  │合    計│900萬元    │135,1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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