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嘉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徐水秀
上 訴 人 濬永昕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欉能煌
被 上訴人 周王素蔭
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566號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8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台幣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