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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嘉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徐水秀 上 訴 人 濬永昕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欉能煌 被 上訴人 周王素蔭 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566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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