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民
訴訟代理人 鄭雪櫻
律師
被 告 明渝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嬌曄
被 告 New Technology Overseas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羅文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不明確之處仍待釐清,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
102年5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