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路○○號
法定
代理人 李世民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渝科技有限公司等四人間因本院101年
度訴字第6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2萬1935元,
業據上訴人於
起訴狀內載明在
卷,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萬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