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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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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民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渝科技有限公司等四人間因本院101年 度訴字第6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2萬1935元,業據上訴人於起訴狀內載明在 卷,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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