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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欽 被   告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崧       侯禮仁       林澄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3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1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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