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欽
被 告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崧
侯禮仁
林澄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3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1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
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