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9號
被 告 代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炫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美而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租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