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9號 被   告 代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炫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而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租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