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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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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宏典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飛 被   告 健筌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自強 人 被   告 翁自強       劉宥瑀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 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 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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