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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弘昇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 被上訴 人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2,604,000元(即第一審被上訴人請求返還規格內容 為SP-600IAZ400之CNC線切割機1台之未付尾款1,854,000元,加 計上訴人反訴請求之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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