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弘昇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信義
被
上訴 人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838號
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2,604,000元(即第一審被上訴人請求返還規格內容
為SP-600IAZ400之CNC線切割機1台之未付尾款1,854,000元,加
計上訴人
反訴請求之7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