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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2號 原   告 匠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淡 訴訟代理人 張玄宗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陳順福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李兆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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