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2號
原 告 匠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淡
訴訟代理人 張玄宗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被 告 陳順福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李兆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