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56號 原   告 張麗卿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被   告 迪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 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 2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形式上既仍登記為被告公 司董事及董事長,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與被告公司間之訴訟即應由被告 公司監察人即蘇志恆代表被告公司為本件訴訟之法定代理 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曾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暨董事長職 務。嗣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14日以新莊化成路郵局第 00061 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公司,辭去該公司董事(暨董 事長)職務,該表達辭任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亦分別於 101年3月16日及15日送達被告公司及被告監察人處所而生 效,是原告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暨董事長)委任關係, 經原告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終止,其間之委任關係已不存 在。然被告公司迄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致原告在 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法律關係之存在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 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 ,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最高 法院52 年台上字第1922號判例意旨著有明文。經查,原 告主張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業因原告於101年 3月14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公司辭任該公司董事,該意 思表示亦因到達被告公司而生效力,兩造間已無董事之委 任關係存在,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中雖未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反對之陳述,惟因被告公司之變更登 記事項卡仍記載原告為被告之董事,則原告與被告間董事 之委任法律關係存否即屬不明確,而原告因此項委任關係 存否不明確,進而使原告可能遭受公司法第23條第1項、 第161條之1第2項、第172條之1第6項、第209條第5項、第 259條、第267條第7項、第279條第3項及第331條第5項等 基於董事地位(公司負責人)所生之相關法律責任,致原 告私法上地位陷於不安之狀態,而原告此項不安之狀態得 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法律上 利益,合先敘明。 二、次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 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 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亦為民法第549條第 1項所明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係因股東會之選任決 議及當選為董事之人為承諾之表示而成立委任關係,故除 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既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則董 事自得隨時向公司辭職,以終止雙方間之委任契約,董事 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得公司之同意,即失其董事之身分。 查本件原告已於101年3月14日辭任被告董事一事,業據其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辭任董事之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公司經 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 定,視同自認該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自已合法生終止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之效力 ,而使原告喪失其任被告公司董事之資格無誤。 三、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 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