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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憲志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4 樓       朱明輝  住臺中市○里區○○路○ 段○○○巷○○號9            樓       林文科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吳老枝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            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嘉琳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豐精密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2,27 0元(計算式:299,370+1,822,200+1,645,920+984,780=4,752,2 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18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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