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
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憲志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4 樓
朱明輝 住臺中市○里區○○路○ 段○○○巷○○號9
樓
林文科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吳老枝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
號
共同
送達代收人 胡嘉琳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豐精密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2,27
0元(計算式:299,370+1,822,200+1,645,920+984,780=4,752,2
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18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