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
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勇誌
法定
代理人 劉雪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五爵、唐鼎鍋
爐企業有限公司、孔春蓉、唐榮鍋爐企業有限公司、唐純智間請
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月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50,8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79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潘曉玫
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