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
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李素瓔
原 告 杜紹聞
原 告 杜戎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李素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被 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
被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民事判決確
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係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而
被告
抗辯如認本件係因被告就車輛之輪胎保養、維護有過失
而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之被
繼承人杜金光係專責使用
該車輛之人,亦應就事故之發生負過失責任,而因原告之被
繼承人杜金光之過失致同車員工溫志強及
第三人江佳穗死亡
,被告已給付江佳穗之繼承人
強制險保險金160 萬元及30萬
元,另受溫志強之繼承人田美珠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損害賠償事件),因此被
告主張以其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訴訟
中受訴外人田美珠請求賠償之金額(原告之被繼承人杜金光
應負過失責任比例,而由被告先賠償部分)與原告請求之賠
償抵銷。
經查,本件抵銷是否成立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事件訴訟之損害賠償
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目前仍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尚
未終結確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