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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李素瓔 原   告 杜紹聞 原   告 杜戎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素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 被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民事判決確 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係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而 被告抗辯如認本件係因被告就車輛之輪胎保養、維護有過失 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之被繼承人杜金光係專責使用 該車輛之人,亦應就事故之發生負過失責任,而因原告之被 繼承人杜金光之過失致同車員工溫志強及第三人江佳穗死亡 ,被告已給付江佳穗之繼承人強制險保險金160 萬元及30萬 元,另受溫志強之繼承人田美珠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損害賠償事件),因此被 告主張以其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訴訟 中受訴外人田美珠請求賠償之金額(原告之被繼承人杜金光 應負過失責任比例,而由被告先賠償部分)與原告請求之賠 償抵銷。經查,本件抵銷是否成立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事件訴訟之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目前仍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尚 未終結確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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