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
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李素瓔
原 告 杜紹聞
原 告 杜戎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李素瓔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被 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
被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於民國104 年11
月17日以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民
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
上開民事案件,
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 年1 月4 日
判決確定,有被告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
60號民事判決可查。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