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
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杜紹聞
原 告 杜戎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李素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被 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
被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
號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就車輛之輪胎保養、維護有過失,致
原告之被
繼承人杜金光於駕駛汽車時,輪胎爆胎導致發生車
禍,原告之被
繼承人杜金光因而受傷,送醫不治死亡,依勞
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依
侵權行為之法則
請求
損害賠償。被告則以輪胎爆胎原因尚在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案件偵查中,被告就損害
之發生是否有過失尚待釐清。
二、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關於職業災害補償部
分係採無過失主義,
惟關於侵權行為部分係以故意、過失及
具
因果關係為要件,本件被告就爆胎輪胎之維護有無故意、
過失,及與原告之被繼承人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均有待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
死案件確認。亦即,原告起訴關於侵權行為部分之損害賠償
,須待該刑事案件偵查結果始得確定。準此以解,本件訴訟
,即有於該業務過失致
死刑事案件偵查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