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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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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杜紹聞 原   告 杜戎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素瓔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于荃 被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刑事被告林明珠、簡于荃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 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 偵查中,而上開被告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裁定命在該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於106年1月3日終結,並經檢察官不起 訴處分,嗣經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6年5 月7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6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 ,經本院於106年8月15日調閱上開刑事偵查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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