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
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杜紹聞
原 告 杜戎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李素瓔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被 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于荃
被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刑事被告林明珠、簡于荃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
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
偵查中,而
上開被告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
裁定命在該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於106年1月3日終結,並經檢察官不起
訴處分,
嗣經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6年5
月7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643號處分書
駁回再議確定在案
,經本院於106年8月15日調閱上開刑事偵查歷審卷宗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