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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展全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琳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304萬582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9萬0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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