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展全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慶琳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
被告)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304萬5829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台幣19萬0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