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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陳若慧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被   告 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7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 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原告起訴狀所附之「陳若慧配合福龍公司財務週 轉之墊款分析明細表」及被告所提被證一「李園會股東墊款 利息計算表」、「陳若慧股東墊款利息計算表」之差異部分 ,表示意見,並提出原告將股權分別過戶予黃梨香、吳仁銘 、柯興樹及紀玉枝實際日期之相關證據,一併攜帶到庭辯論 。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 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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