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陳若慧
訴訟
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
被 告 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7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
臻明確,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諭知再開辯
論之
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
兩造應就:原告
起訴狀所附之「陳若慧配合福龍公司財務週
轉之墊款分析明細表」及被告所提被證一「李園會股東墊款
利息計算表」、「陳若慧股東墊款利息計算表」之差異部分
,表示意見,並提出原告將股權分別過戶予黃梨香、吳仁銘
、柯興樹及紀玉枝實際日期之相關證據,一併
攜帶到庭辯論
。
三、
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
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