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陳若慧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被   告 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1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 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就:被告於102年1月22日陳報狀內所提出之證據表示 意見。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 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